10.3969/j.issn.2095-4379.2022.35.00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在劳务关系中应用的局限性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当前我国市场用工的两种不同形态,面对用工过程中出现劳动者受伤的情形,由于二者法律身份的差异,需要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和赔偿标准.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对于劳动关系中的损伤赔偿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方面,我国相关立法尚存在不足,针对个人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后出现的损害问题,如何界定赔偿责任,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完备,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处理难题.文章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探讨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立法规定,探讨在此法条上做扩张性解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提出相应的见解.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侵权责任、个人、用人单位
D920.4;F246;F830
2022-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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