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34.010
"首违不罚"的内涵及其适用原则 ——基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展开
伴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首违不罚"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也在柔性执法中持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存在明显的前提条件不明晰、适用范围不确定、程序不完善和监督缺失等问题.作为一项典型的回应型立法,"首违不罚"在法律为其提供正当性支撑的前提下,其内涵可从"首违""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不罚"四个方面进行确认,且应以依法处罚为根本、过罚相当为原则、严格程序为保障,以科学有效的方式适用该制度.
首违不罚、过罚相当、自由裁量
D925.2;D630.9;F840
2022-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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