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28.025
《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认定研究
《刑法修正案(九)》顺应时代潮流修正了原有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将其变为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在犯罪主体方面,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丈夫或妻子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在认定方面,要明确猥亵和侮辱是对同一种行为的不同表述,二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被害人在场包括物理意义上的在场和网络意义上的在场,身体接触也不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所必备的条件.在加重处罚情形方面,当行为人仅利用不知情的群众实施危害行为时,即使不主动聚众,也构成聚众犯罪.网络空间也属于该罪意义内的公共场所.行为人在公众场所的私密空间内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宜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
猥亵、侮辱、特殊身份、加重处罚
D920.4;R126.4;F320.2
2022-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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