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28.022
再论著作权的"转换性使用" ——以某游戏直播案为例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和迭代,以网络游戏直播为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视频创作逐渐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围绕上述商业模式的争夺而展开的版权诉讼愈演愈烈,其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一度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争相探讨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从鼓励创作、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的角度,特别是在当今抑制互联网大型企业利用平台优势垄断的政策背景下,对符合一定类型化特征的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构成对原作品的"转换性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某游戏直播案即属于此情形.笔者将在下文中浅析"转换性使用"在该案当中的理解和适用.
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
D923.41;F273.1;F426.67
2022-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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