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27.002
前民法典时代"居住权"在家事案件中的运用兼论对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影响
在我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法律层面的规定尚属空白,但实务中却常有涉及,特别是家事案件.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许多法官在判决书中无法直接使用"居住权"这一概念,以至于还要长篇累牍地先对居住权的性质进行说理和界定.在家事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可以基于离婚帮助制度获得房屋的"居住权",但对于一方获得的"居住权"的使用期限、获得条件、消灭事由等,法官个人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缺乏统一的标准.本文旨在总结《民法典》实施前家事案件中"居住权"的应用情况,同时分析其对于《民法典》所确立的居住权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
民法典、居住权应用、家事案件、司法实践
D923.2;O657.7;TP391.1
2022-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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