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26.023
我国预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以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为视角
行政合同作为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行政行为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在房屋或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范式——预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往往在正式的征收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协议中具有"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方生效"的条款.目前,该类协议在我国多个城市的征收过程中被广泛运用,并有上升为国家立法的考量.由于该种协议在公法上具有主体法定性、内容公益性、规则特殊性等特点,同时在私法层面具有附条件合同的特别属性,故而在理论上受到行政法层面是否违背依法行政原则、民法层面是否违背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质疑.但同时,该类协议平衡了效率和公正的价值诉求,其运行边界方面也要受到公共利益的考量.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合同,预征收补偿协议需要在公法和私法的检视中实现其法律价值.
预征收补偿协议、公法、私法、行政效率、公共利益
D923.6;O412.1;D630.1
2022-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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