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21.010
担保物权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力探究
自原《担保法》颁布以来,对于物上担保人在主债权时效届满后的担保债务效力与物上担保人免责办法,存在多次立法反复,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体现最为明显.本文通过分析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上述问题上的立法情况、司法实践结果,比较海内外同问题的立法倾向,结合中国接下来司法实践的趋势,认为主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享有的自然债权已经不足以支持其继续保持对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以及占有质押人、被留置人的质押物、留置物,因此应当赋予抵押人的诉讼时效到期后抵押登记涂消权,以及质押人、被留置人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原物返还请求权.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民法典
D923.2;F830.9;F231
2022-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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