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16.040
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人制度完善探析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以及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受限于自身文化水平,无法订立自书遗嘱,而订立公证遗嘱花费时间过长,故很多老人会选择委托自己信任的第三人,代自己订立遗嘱,或者以其他非亲笔书写的形式订立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继承编中对继承部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均需要见证人见证.对于见证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过多规定,常常因此导致遗嘱无效.本文拟通过一些案例,对遗嘱见证人制度进行完善,以期对审判实践中确认遗嘱的有效性提供帮助.
继承、遗嘱、见证人
D925.2;R161.7;R47
2022-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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