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11.049
当前我国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由一则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引发的思考
生态环境部门垂直改革之后,县级生态环境局(分局)实现了人、财、物整体划转市一级生态环境局,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依法不再属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随着环境保护执法的需求增加,县级生态环境局(分局)一方面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另一方面需要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供给.因此,当前县级生态环境局(分局)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问题亟待解决.从现有的法律制度上,可以采取行政授权等途径来解决主体资格缺失带来的问题.
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D922.11;D665;G42
2022-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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