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07.001
抵押物自由转让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初探
抵押物转让规则在我国立法中历经了坎坷变化,《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再次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重申了抵押的本质、回归了物的绝对性与对世性并使得物尽其用、要素得以充分流动及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但法的生命力在于施行,尽管《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阐释,但第四百零六条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如是否适用于动产抵押、抵押人身份能否继受、如何理解"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主张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等不明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笔者撰文对抵押物转让规则不明之处做出自己的解释并提出些许实务建议,以期抵押交易当事人可以降低交易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及司法实践中可以有些许参考,更期市场抵押担保交易顺利进行及市场活力可以充分激发.
抵押物转让规则;《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
2022-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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