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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22.06.037

自认制度的非约束性对律师执业风险的影响 ——以2020年《民事证据规定》为切入点

引用
2001年,我国以英美法为参照设立了自认制度.区别于英美法鲜明的当事人主义,我国的自认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2020年对自认制度的新规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制度的非约束性特征愈加明显,具体表现为适用对象泛化、成立场域扩大化与拘束效力单向化.这一变化,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风险,对律师的个人素养及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详细谈及此次调整中"自认制度"的非约束性特征,以及它将对律师执业,特别是对执业风险的影响,以期帮助律师做好执业风险防范.

自认制度;非约束性;律师执业风险

2022-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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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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