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06.023
"责令改正" ——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视角
在针对行政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的通知后,若行政违法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1]的情形时,行政机关不应囿于"瞻前顾后""趋利避害"的执法考量,而应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下,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责令改正"才会真正具有实质性效果,"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理念,才会真正得以实现.
责令改正;教育;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2022-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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