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22.04.017

感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研究

引用
随着以智能化和信息化为核心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兴起,人工智能技术从计算智能阶段步入感知智能阶段并逐渐发展出在特定领域能够独立创作的能力.人工智能作为创作主体削弱了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对适用以保护"人"的权利为核心的著作权法制度带来了冲击.面对技术进步与法律制度适应性与协调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要思考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界定,另一方面需要从其产出物是否满足作品的要求出发,从而促进技术发展、适应经济效益、完善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著作权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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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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