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29.084
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履行可能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的原则上有效,仅在实际履行中陷入履行不能的困境,股权回购作为金钱给付之债,其可履行性主要取决于回购资金的来源,目标公司因履行回购的义务受我国《公司法》上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构成了法律上暂时的履行不能.目标公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股权回购义务,减资程序不是目标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必要条件,亦不应作为支持投资方诉求的前提,通过严格选择目标公司主体、灵活规范对赌协议内容、目标公司应当承担履行不能的举证责任以及法院裁判的可能选项多途径,增加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可履行性.
对赌协议;股权回购;可履行性;债权人利益保护
2021-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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