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29.027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适用问题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债权有异议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立了我国的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查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就确认申报债权之有无、性质、数额等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于法条表述的原则化、简洁化,对该制度的司法实践造成了适用上的困难,难以满足破产效率要求.为规范审判标准、统一裁判规则,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其中第八、第九条解答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前置程序、起诉期间以及管辖等适用问题.本文从破产债权确认的重要性出发,分析解释对债权确认之诉适用难的回应力度,并探求债权确认之诉更臻完善的程序设置.
破产债权;诉讼主体;起诉条件
2021-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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