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28.003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罪数关系的再探讨 ——以"行为"和"法益"的分析为视角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罪数关系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实务中对此问题处理也不统一,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的罪数关系.当前,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伴发生是一种常发形态,且常造成受贿数额大、失职渎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巨大危害后果.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罪罪数关系重新探讨,以期统一司法认定,实现罪责相当.本文对两罪罪数关系争议进行归纳,提出对两罪"行为"和"法益"的认识决定罪数关系的认定,且以受贿罪所侵犯法益的认识为问题之根本.笔者通过对当前的几种观点进行评析,提出受贿罪侵犯法益应界定为"公权力的不可交易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两罪为实质数罪的结论.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罪数关系;行为;法益
202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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