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26.075
《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适用——以"指导案例108号"为例
《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是否可以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适用,以及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的责任,是学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108号为依据,对《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的适用与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的责任进行讨论与分析,从而进一步把握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以及目的港无人提货制度.
目的港无人提货;妥善保管义务;退运或改港;风险转移
2021-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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