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26.064
短视频权利人主张平台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进路
短视频平台"江山二分"的格局已然确立,用户生成的内容(UGC)不单单是"记录美好生活"和"记录世界记录你",尚有部分用户对他人作品的恶意剪裁和拼接,"音乐鬼裁""视频鬼裁"行径引起权利人的不满,主张权利的呼声愈发强烈.《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构建起完整的"通知删除""反通知"规则,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提供渠道.本文拟回答如下两个问题:第一,何种类型的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二,如何理解《民法典》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方)责任体系?第三,权利人应以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能够获得多少损害赔偿?
短视频;著作权;平台责任
2021-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4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