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21.25.042

大数据时代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原告资格研究 ——以APP用户为例

引用
消费者交付个人信息后面临的小额大规模信息侵权问题不断出现,消费者在维护自身信息权益上举步维艰.消费公益诉讼本该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方式,但是却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本文基于时代背景,分析增加消费者作为消费公益诉讼主体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后,提出由约束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转变为约束与激励并行的消费公益诉讼新模式.

大数据时代;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信息保护

2021-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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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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