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21.22.019

人工智能VS自然人: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归属

引用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迅猛发展,对既有私法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认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并不符合著作权中作品的规范要义;如果把人工智能归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则违背了著作权法所追求的价值.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信息,可以将其归入信息权所保护的范围.

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作品;著作权

2021-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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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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