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19.046
《民法典》背景下投资性居住权的现实困境与理想建构
制度作为实践的规范化反映,应有效回应现实需求.在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保障体系的框架下,投资性居住权的应运而生既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又为资本市场交易提供一种全新的融资途径.通过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的考察,发现投资性居住权已超出婚姻家庭的范围而延伸至商业领域,甚至可以作为市场融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施行创设保障弱者权益的社会性居住权,但仅为投资性居住权的应用预留了有限的立法空间.因此,投资性居住权的制度设计应冲破传统人役权的羁绊,顺应市场发展的规律,利用制定司法解释的契机,确立有偿设立原则、拓宽权利主体、扩展客体外延,从而构筑社会性和投资性居住权为一体的开放式居住权体系.
投资性居住权;社会性居住权;居住权;民法典
2021-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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