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19.038
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执行异议
股权代持协议在商事领域中时有出现,当名义股东被强制执行名下股权时,实际出资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对此问题应如何认识?笔者认为,根据商外观主义原则,执行异议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申请执行人是否对公示事项产生信赖.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对公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是知情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但是,如果在证据能够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股权代持是知情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裁定执行异议成立.
股权代持协议;执行标的;执行异议;商外观主义
2021-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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