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15.071
网络游戏画面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模式选择
网络游戏画面作为新型客体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网络游戏画面的保护主要采取元素保护模式与类电影作品保护模式.然而,这两种模式均存在逻辑与法理之缺失.基于此,网络游戏画面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可分别采用"视听作品"和"完善兜底条款"两种思路.
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客体
D923.41;F270;F832.5
2021-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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