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15.046
《民法典》体系下居住权与公证的衔接
老年人在处理房产时,在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又如何可以继续保障自己有生之年的居住权益?"黄昏恋",如何能够在实现房产由子女继承的同时,确保再婚配偶的居住权利?租赁房屋,出租人提前或到期收回房屋,难以满足承租人长期居住的需求,如何解决?如上等等的问题,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一般是由当事人订立遗嘱或签署协议自行约定居住权的内容,但这种约定,一无法律支撑,二仅为债权,不具有稳定性.而已实施的《民法典》,对上述问题一一给出了解决方案.
民法典、居住权
D923.6;F293.3;R197.1
2021-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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