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21.14.043

强制性法理下的章程自由

引用
公司法属于我国民商法的内容,私法自治与权力保障是最高理念.国家强制、公司自治是一直以来存在的主要矛盾,也会体现在公司发展的各个时期中,任意性规范能够充分体现出公司资质,二者的设置关系与比重会给公司法参与人自治界限的设定存在影响.从发展历程分析,如何才能设置、适用公司法的规范是当前公司法规定的关键,虽然强制性规范对于公司来说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市场经济制度实施之下,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制度,会导致公司不会积极参与到经济活动中,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所以尽量扩大自治权,而对于市场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方面需要尽量地增加强制性范围,通过国家职权的干预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也能够实现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自由

D922.291.91;F271;F830.59

2021-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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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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