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11.050
民法典语境下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的司法适用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1]对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定最早见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从立法层面上就格式条款订入规则进行规制调整,该调整不但拓展了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同时也对订入规则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民法典、格式合同、重大利害关系
2021-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