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拍卖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在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两大诉讼程序都有查封措施,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拍卖标的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因刑事程序查封,破产拍卖程序无法进行,从而损害买受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类情形下应当首先对破产拍卖程序进行认定,对查封措施定性,再对查封措施采取以查封的先后为标准作为判断处分权的依据,或者由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与拍卖标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协调,让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能够顺利地进行,从而维护买受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拍卖、查封措施、民刑交叉、善意取得
2021-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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