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08.055
环境法(2014)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推进与再改进
环境公益诉讼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免受不法侵害为核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赋予了有关组织有权针对已经发生的或者具有潜在重大风险的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检察院在缺少环保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或环保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怠于履行诉讼职责时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与再改进工作需要与既有制度的内部逻辑保持一致,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我国已经初步搭建起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为初衷的公益诉讼制度,但在起诉主体问题上却忽略了与现有制度的有效衔接,本文旨在通过对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进行分析,指出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推进,并尝试针对环保公益诉讼在法律层面的不足提出再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再改进
2021-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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