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21.04.015

行政复议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问题研究

引用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建构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复议审查制度,但是从受案数量、纠正率以及社会效果来看并不是特别理想.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具有适用范围广泛、制定主体多样、能够在其生效期间反复使用的特征.因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需要加大力度,否则将会对行政法治造成难以弥补的破坏.那么行政复议的权力属性如何?权力的来源又是什么?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是怎么样的,与行政诉讼相比的优势又在哪里?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寻找完善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途径.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02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2-43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21,(4)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