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1.03.008
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的关键问题研究——以生态环境损害为例
在已经出台的《生态环境培养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文简称《试点方案》)当中提到了磋商方面的内容.而法律当中已经明确民事合同的当事人需要依法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赔偿并达成相关协议,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本文论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明确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探讨磋商环节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关键问题.
生态环境、磋商、诉讼
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2018026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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