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0.34.021
敲诈勒索罪的探讨
敲诈勒索是具有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复合行为,并不要求此两种行为都违法;对于索财行为的评判要采取实质性评价与形式性评价相统一;本罪的既遂形态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否则认定本罪未遂;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法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既要考虑权利基础,也要考虑伦理道德.
敲诈勒索罪、复合行为、权利基础
D924.3(中国法律)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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