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0.26.001
论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退出条款
基于两国之间的利益更容易达成协调一致,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比多边投资条约更多,但是由于国际环境的错综复杂性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多样需求性,并且退出双边条约的后果和影响小,也更容易导致国家退出签订的条约.各国基于国家主权固然拥有退出投资条约的权利,无论是为了正当还是不正当的利益,但是退出的程序上必须是正当的,否则签订的条约只能是一纸空约,随时存在撕毁的风险.不在退出条款上下功夫,以致于在确实有存在需要退出条约来保障经济发展的情况却无条款可遵循,从而滥用主权和国际地位退出条约.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退出条款、权利和义务、最惠国待遇
D993.8(国际法)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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