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0.22.083
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
由于我国版权立法尚未明确体育赛事节目作品的归属类型,时至今日,在面对该类案件诉讼纠纷时,究竟应归属于"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在处理上往往有不同的结果,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现象.之所以出现截然相反的认定,其核心问题在于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有不同认知.著作权法理应肯定创作人的"智力成果",即使只有"些许含量"的独创价值,也应值得保护.体育赛事节目无论从架机的设置还是镜头的取舍均有其"独创"的个性,理应归属为作品,至少应以"类电作品"给予保护.
体育赛事、录像制品、独创性、类电作品
D923.41(中国法律)
2020-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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