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0.20.078
精神病人监护问题研究 ——以离婚纠纷为例
精神病人是我国民事活动的主体,也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权利,但因其为精神病人,缺乏相应行为能力,在民事活动中,须有监护人代为行使.精神病人根据其病情轻重,按照行为能力大小可分为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制度,不仅是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选定精神病人的合适监护人尤为重要,必要时,精神病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可参与其中,也可以成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精神病人、离婚案件
D923.1(中国法律)
2020-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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