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0.20.001
"双被告"制度下多阶段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 ——以拆迁期限延长许可为例
多阶段行政许可的审查制度在行政管理领域里应用广泛,不同于单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多阶段行政许可在初步审查权与决定权上实现了相对的分离.但是在法律关系方面,多阶段行政许可现象也导致法律关系复杂,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难以选择的困境,以至于法律责任难以确定.行政复议作为多阶段行政许可的行政救济途径,在与多阶段行政许可相遇时又面临了复议机关选择悖论、机关自行复议等问题.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①(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复议机关诉讼中创设了新的被告模式,经复议维持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在诉讼中作共同被告的制度是此次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点,这一重大修改也容易使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产生当事人身份制度上的冲突.经复议维持的多阶段行政许可在适格被告选择上面临同一主体成为共同被告的悖论.本文以拆迁期限延长许可为例,试论述解决多阶段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这一司法实践问题,并从科学规制多阶段行政许可实施范围、规范多阶段行政许可的模式、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多阶段行政许可、双被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D922.1(中国法律)
2020-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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