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0.18.002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之风险负担考量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往往并不能够用单一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而应当综合分析合同履行情况,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当事人利益的复杂性.通过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相较于普通租赁合同的特点,即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是为了通过收取租金获得合理的收益,而被告通过原告对涉案合同的履行,已获得了其应得和预期的利润,故在判断车牌折价款标准时,采信了原告的意见,即以当时近一期上海市单位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平均成交价来确定被告应补偿的金额.
融资租赁、履行不能、风险负担
D923.6(中国法律)
2020-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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