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0.15.07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关于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民法通则》中并无详实叙述.在《民法通则》关于胎儿权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就是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出生时开始,那么对胎儿利益的立法则显而易见的不可能.因为其并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所以这样的情况也就无法完全地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障.在办理涉及胎儿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则更加需要对胎儿的利益进行强化,这是当前法律学界对于此项法律规定进行课题研究的主要目的之一.本文将会严格叙述当前关于胎儿作为法律上的弱势进行立法的现状以及相关立法建议.
胎儿利益、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时效
D923(中国法律)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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