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0.15.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赔偿损失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因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形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相较于普通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颇为棘手,相关赔偿损失的认定更是复杂,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通过检索发现,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案件中,部分放弃主张赔偿损失,而主张赔偿赔损的案件中,大部分仅主张工程款利息,鲜有案件主张工期延误、停工等损失,且支持率较低.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及具体数额,导致其权利救济落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对损失大小的确定指引了参考因素,赋予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统一裁判尺度难度较大.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分析司法实践的困境,梳理赔偿损失认定思路,以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损失认定标准的统一性有所裨益,最大限度保障好、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赔偿损失
D923.6(中国法律)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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