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0.14.004
论胎儿利益保护制度
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进一步规定,从《民法总则》中的第16条这一规定来看不仅能看出我国法学专家学者对于胎儿利益的重视,也看出我国立法技术的提高.我国之前的法律并没有很重视胎儿的利益,但是随着这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还有其他国家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借鉴,我国开始考虑胎儿利益的保护确实刻不容缓.在此之前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前仅在《继承法》中有相关规定.本文将从胎儿利益保护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必要性开始论述,并深入研究这一制度的内涵以及其理论基础,最后虽然第16条规定了保护胎儿利益,但是想要切实贯彻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的,在这一方面笔者也会提出自己的建议.
胎儿利益、权利能力、总括保护主义
D923(中国法律)
2020-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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