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20.12.008

侵权法中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研究

引用
在受害人特殊体质与加害人侵权行为共同作用下造成或者扩大受害人损害时,加害人为减轻自身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为由进行抗辩是否具备合理性.秉持客观主义原则,应首先分析特殊体质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影响.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下应分类讨论.其次受害人过错是否可以应包含特殊体质,并以此推导出受害人应承担较一般健康者更高的保护义务的结论.特殊体质应被理解为客观存在要素,不能因此加重受害人保护义务,否则有违民法的平等原则与人本主义精神.

特殊体质、损害赔偿、因果关系、受害人过错、过失相抵

D923(中国法律)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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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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