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0.08.045
成年监护制度去行为能力化探究
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人权理念的更新,以行为能力判定监护是否启动的弊端逐步显现,早期立法对成年监护对象范围规定地十分狭窄,监护的类型与职责等均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去行为能力化迫在眉睫,建立与现代成年监护匹配的启动标准,使其与行为能力划分标准脱离,是继《民法总则》设立成年监护制度后的一项新任务.对比其他国家,我国立法晚了数十年,因此我国还需要借鉴域外优秀经验,以期完善此制度并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
成年监护、行为能力、意思能力
D923.1(中国法律)
2020-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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