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告事前审查与事后规范的法律规制
抵制虚假广告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广告法》对事前审查机制做了严密设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广告经营主体准入机制是事前审查的先行条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担任审查的主要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的特例审查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这三个环节紧密相连,体现事前审查的必要性,防范了虚假广告的发生.本文主要以国外的现状对比国内分析出目前审查制度的漏洞,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事前审查、事后规范、行业自律、虚假广告
D922.294(中国法律)
202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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