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责任在商标领域适用的例外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受到侵害,只要权利人提出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在认定构成侵权的基础上,都会作出责令被告停止侵害的判令.而随着为了各方的利益考量,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人、侵权人等各方利益,人们开始对人民法院做出的部分停止侵害判决产生质疑,由此,在部分案件中出现了停止侵害的例外,但是,却没有具有明确而完善的法律依据.鉴于此,本文意欲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反思我国停止侵害救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探寻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建构我国的停止侵害救济例外制度.
商标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公共利益
D923.4(中国法律)
202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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