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36.045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连带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用户群体不断扩大,也导致了由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导致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从《侵权责任法》出台以来,第36条所规定的内容就引起了很大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行为的涵义和特征,找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有限补充责任、通知规则
D923(中国法律)
2020-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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