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35.006
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之探讨
在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理念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从参与管理及诉讼主体上,立法和司法实践均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但这种认可也同时存在着局限性,不仅仅体现在社会组织自身条件的有限性,同时也受制于理论限制.在提升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过程中,我们既需要尊重行政权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身份,同时也要成为行政权缺位的有利补充.
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D926.3;D922.68(中国法律)
2016年湖南省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课题"非营利组织在湖南社会治理中的纠纷解决功能研究"项目阶段研究成果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