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9.30.088

关于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留守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引用
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留守处是时代的产物,具备过渡性质,属于改制破产企业的临时性办事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过现行法律,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留守处的职能,性质无明确规定.文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留守处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推动国有改制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以期对法律实物有所推进.

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留守处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9-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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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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