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28.084
规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程序之殇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其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应作为行政处罚程序加以运用,但目前云南省各地烟草专卖局均将该行政处罚"简略化",省去了立案、听证、转告与公告等关键环节,导致行政处罚程序措施化,本文从现状、理论依据、建议措施和解决路径四个维度试图说明如果将"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化.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D922.1;D922.294(中国法律)
201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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