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27.106
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
本文主要论述了《民法总则》新增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也即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相关问题.根据《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规定表述,笔者认为其具有可诉性,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但通过其他一般原则适用的问题,为防止绿色原则被滥用,在适用时应当对其有一定的限制,即绿色原则的适用相比具体规则应当具有滞后性.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并不是完全的包含关系,因此对于违反绿色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应一律认定无效,而要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区别对待.
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可诉性、效力认定
D923.1(中国法律)
2019-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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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