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9.27.088

清算程序中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浅析

引用
公司出现了解散的法定事由后,股东之间可以组织自行清算,在股东内部无法自行清算或者无法就清算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股东一方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从事清算实务的管理人由于法条资源的不足,在强制清算中遇到的问题时,往往在实务操作中找不到妥善的解决方法.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强制清算在本质上属于解散清算,是在股东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强制清算的步骤和程序都应该由明文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并不享有破产法规定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合同任意解除权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9-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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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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