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22.007
用人单位惩罚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
司法实践中,"二倍工资"的适用性前提是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也是默认由劳动者主张请求权,导致了在欺诈行为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官一刀切否定"二倍工资"请求权.本文提出重新界定"二倍工资"性质,明确赔偿分别归属原则,并提出公益性组织作为惩罚性赔偿金中一部分受偿主体的设想,得出欺诈行为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结论.
劳动合同、欺诈、双倍工资
D922.5(中国法律)
2019-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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